關于調整完善我省職稱外語政策的通知
(粵人發[2007]120號)
各市縣人事局、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人事部《關于完善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37號)精神,結合我省現行的職稱外語政策,經研究并報人事部備案同意,現就調整、完善我省職稱外語政策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列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
(一)具有較高外語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
1、出國留學或在國外連續工作時間在1年以上的(須出具國家留學人員服務機構或駐外使領館的有效證明)。
2、出版過外文專著、譯著,且個人承擔的工作量不少于20萬字符的(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測試)。
3、獲得外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并從事本專業工作,申報職稱有第二外語要求的(申報時提交畢業證書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學歷鑒定證明供審核,后者隨申報材料上報)。
4、獲得外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現從事非外語專業工作的(要求同上)。
5、取得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組織的BFT級考試筆試成績合格證書的,其中,通過BFT(A)級可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通過BFT(I)級可申報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6、具備博士學位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具備碩士學位申報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
(二)取得下列業績、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1、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以獲獎證書、證明材料為準,下同)。
2、獲得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優秀成果獎的。
3、獲得省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的。
4、獲得省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以上的。
5、獲得省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排名前3名),或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的(排名前3名)。
6、獲得省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三等獎(排名前3名),或地級以上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排名前3名)的。
7、國家杰出專業技術人才稱號獲得者、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入選者、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獲得者。
(三)取得下列業績、申報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1、獲得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的(以獲獎證書、證明材料為準,下同)。
2、獲得地級以上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的。
3、取得已授權發明專利(不含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
(四)從事下列專業技術工作且取得相應業績成果的專業技術人員
1、衛生系列中從事中醫、中藥、民族醫藥工作的。
2、出版系列中從事古籍編纂研究、古漢語、古典文學、古代史、地方史志的編輯整理工作的。
3、從事藝術、工藝美術、廣播電視播音、圖書資料、群眾文化、文物博物、檔案工作的。
(五)在下列地區、行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1、在鄉鎮及以下基層所屬企事業單位工作的。
2、在縣(不含市轄區)屬企事業單位從事工程類、農業類(不含農業科研)專業技術工作的。
3、在地級市及以下所屬企事業單位工作、長期在野外從事農業、林業、水利、采礦、測繪、地質勘探、水產、鐵路施工、公路施工的(申報高級資格的在野外時間不少于8年、申報中級資格的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時間不少于6個月)。
(六)年齡較大的專業技術人員
1、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2、1977年恢復高考統考前進入大中專院校學習且畢業的。
(七)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1、申報各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聘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
2、轉換系列評審,申報評審與轉換崗位前同檔次專業技術資格的。
3.1997年以后,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現申報高一級別專業技術資格仍需參加該級別外語考試的。
二、下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考試合格成績可放寬到40分以上
(一)1961-1965年(含)出生,且從事非高教、科研崗位工作的。
(二)1960年之后出生,且申報評審高校藝術和體育專業教師資格的。
(三)在縣(不含市轄區)屬企事業單位工作的。
三、報考職稱外語考試的等級要求
(一)申報高教、科研、衛生、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高級國際商務師,其他系列申報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參加A級考試。
(二)申報高教、科研、衛生、工程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在縣及縣以下單位工作的人員申報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其他系列申報副高級(不分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參加B級考試。
(三)在縣及縣以下單位工作的人員申報衛生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其他系列申報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參加C級考試。
四、職稱外語考試成績有效期及合格標準
(一)專業技術人員取得職稱外語考試成績合格證書(成績單),在申報評審對應級別或以下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時,不受證書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級合格證書,可申報所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長期有效。
(二)符合本文第二項職稱外語考試合格成績放寬條件,取得40分以上的,在申報評審對應級別或以下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時,不受證書有效期的限制。
(三)我省職稱外語考試成績合格線,概以人事部公布的全國通用標準為準。
五、國家和省的政策沒有外語要求的中小學教師等系列或專業,各地各部門一律不得另定外語要求。各地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職稱外語政策,一律不得制定相關政策,自行制定的相關政策一律無效。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既往有關規定與本文不符的,按本文執行。
附件:《關于完善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37號)
廣東省人事廳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關于完善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7〕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部分副省級市人事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中央管理的企業人事部門:
外語是專業技術人員學習國外先進知識和技術,開展對外學術技術交流的重要工具。隨著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的深入實施,我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規模不斷擴大,行業分布更為廣泛,整體素質不斷增強,外語能力也得到明顯提高,但逐步提高專業技術人員外語水平仍是一項長期任務。按照嚴格要求、實事求是、區別對待、逐步提高的原則,在總結各地區各部門職稱外語考試工作的基礎上,現就完善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持嚴格要求,不斷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外語能力建設
在科技飛速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新形勢下,國際交流日益頻繁,我國與世界的聯系更加密切,外語越來越成為專業技術人員能力建設的重要方面。在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中,要按照各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的規定,繼續堅持對職稱外語的嚴格要求,引導廣大專業技術人員不斷提高外語能力,更好地學習國外先進知識和技術,加強對外學術技術交流。
人事部將會同有關部門不斷改革完善外語測試辦法,改進測試方式,為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更加科學、客觀、便捷的外語應用能力評價服務,為用人單位合理使用人才服務。
二、堅持從實際出發,區別對待,防止職稱外語考試“一刀切”和形式主義
(一)對經證明具有較高外語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
1、具有國家認定的相應留學經歷的;
2、申報副高級職稱時職稱外語考試成績達到要求,申報正高級職稱需再次參加同一級別考試的;
3、出版過外文專著、譯著或以其他方式證明具備較高外語水平,并經一定程序確認的。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放寬外語成績要求或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
1、經審核確認,能力業績突出、在本行業本地區作出重要貢獻的;
2、在鄉鎮以下基層單位(經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可放寬至縣級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3、在地市以下單位,長期在野外從事農業、林業、水利、采礦、測繪、勘探、鐵路施工、公路施工等專業技術工作的;
4、年齡較大并長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
1、從事具有中國特色、民族傳統的臨床中醫藥、民族醫藥、工藝美術、古籍整理、歷史時期考古等專業技術工作的;
2、取得外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并從事本專業工作,申報職稱有第二外語要求的;
3、申報各系列初級職稱的。
三、分級確定全國職稱外語考試成績使用辦法
根據當年全國職稱外語考試命題和考試情況,人事部確定各語種、級別、類別的全國通用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中央管理的企業人事部門結合全國通用標準,按照管理權限確定本地區、本部門職稱外語考試成績使用辦法和有效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中央管理的企業人事部門應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配套政策,于2007年4月30日前報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備案,并認真做好全國職稱外語考試工作。
人 事 部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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