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事廳文件粵人職[1999]38號
關于印發廣東省自然科學研究人員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通知 廣州、深圳及各地級市人事局,各縣、縣級市、區人事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省科學院組織擬定的《廣東省自然科學研究員資格條件》、《廣東省自然科學副研究員資格條件》、《廣東省自然科學助理研究員資格條件》印發給你們,請自2000年1月1日起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及意見,請報告我廳職稱處。
廣東省職稱改革辦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廣東省自然科學研究員資格條件
評定標準:研究員須精通本學科的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有較深的學術造詣,是本學科的學術帶頭人;熟悉國內外本學科的發展方向和研究前沿,具有開拓新的研究領域、選定開創性的研究課題的能力,承擔和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研究項目,在確定研究思路、制定研究方案、解決技術關鍵、撰寫研究報告上都起到主持人的作用;取得國內領先水平的科研成果,或獲得重要自主知識產權,或科技開發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領銜出版或發表高水平的學術專著或論文,形成學科優勢,在同行中有較高聲望;有培養博士研究生的能力;熟練運用一門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業精神,學術作風正派。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自然科學研究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科學研究事業,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含稱職)。
任現職以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的,延遲1年申報。
(二)工作失職造成重大事故或經濟損失的,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含本科)或學士以上學位(含學士),取得副研究員或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副研究員或高級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含5年)。
(二)不具備上述學歷(學位)條件,但取得副研究員或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受聘相應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副研究員或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受聘相應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并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獲得國家級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前五名)、二等獎(前三名)、三等獎(第一名),或省(部)級科技成果一等獎(前三名)、二等獎(第一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2.獲得有較大價值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發明專利2項(發明人)。
3.取得的科技成果對本學科領域有重大突破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第一完成人,五位研究員或教授書面評價)。
4.在學術上提出有創見性的重要理論,在全國或國際學術會議上宣讀有重大學術價值的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并為國內外同行廣泛引用。
5.經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技專家。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職稱外語統考,成績合格。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得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發展中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規定要求,并提交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持完成國家或省(部)基金項目、重大項目、攻關項目等2項以上的研究,起到學科帶頭人作用。
(二)指導中級以上研究人員開展研究工作,取得顯著的效果或能培養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國家級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前十名),或二等獎(前七名),或三等獎(前五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一、二等獎1項。(前五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三)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三等獎2項。(前三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四)獲得市(廳)級科技成果二等獎以上2項。(前二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五)在承擔科研項目過程中,獲有較大價值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發明專利1項(發明人)。
(六)主持重大科研開發項目,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有應用單位證明)或引進吸收消化國外高新技術作出突出貢獻。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論文或出版著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1部以上(第一作者)。
(二)在國內外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核心學術刊物上發表高水平的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國內外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核心學術刊物上發表高水平的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以及申請并公開有較大價值的發明專利2項(發明人)。
第九條 成果轉化條件
任現職期間,取得的發明專利(發明人)或作為第一主持人研制開發的高新技術產品為單位、企業帶來顯著經濟效益,實現年創利潤80萬元以上,并公開發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可不受第七、八條的限制。
第十條 附則
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或九)、八(或九)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研究員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廣東省自然科學副研究員資格條件
評定標準:副研究員須具有本學科系統而堅實的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有較豐富的學術積累和科研經驗,是本學科的學術骨干;了解本學科的發展趨勢,能選定有較大學術意義或應用前景的研究課題,獨立組織和指導課題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徑,解決較復雜的學術技術問題,在承擔和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研究項目中起到骨干作用;取得國內先進水平的科研成果,或獲得重要自主知識產權,或科技開發取得較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出版學術專著或發表有重要學術價值的論文,在同行中有一定影響;有培養碩士研究生的能力;熟練運用一門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業精神,學術作風正派。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自然科學研究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科學研究事業,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含稱職)。
任現職以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的,延遲1年申報。
(二)工作失職造成重大事故或經濟損失的,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博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資格后,受聘助理研究員職務2年以上(含2年)。
(二)獲得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含本科)或學士以上學位(含學士),取得助理研究員資格后,受聘助理研究員職務5年以上(含5年)。
(三)不具備上述學歷(學位)條件,但取得助理研究員資格后,受聘助理研究員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助理研究員資格后,受聘助理研究員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并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獲得國家級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前七名)、二等獎(前五名)、三等獎(前三名),或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前五名)、二等獎(前三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2.獲得有較大價值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發明專利1項(發明人)。
3.取得的科技成果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第一或第二完成人,五位研究員或教授書面評價)。
4.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或在全國或國際學術會議上宣讀較高水平的學術論文2篇以上。
5.經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技專家。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職稱外語統考,成績合格。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得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發展中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規定要求,并提交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持完成省(部)基金項目、重大項目、攻關項目等1項以上的研究,或完成重大科技開發項目,取得顯著效益。
(二)指導中、初級研究人員開展研究工作,取得明顯的效果。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國家級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前十名)、二等獎(前七名)、三等獎(前五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前七名)、二等獎(前五名)、三等獎(前三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三)獲得市(廳)級科技成果獎2項(前三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四)在承擔科研項目過程中,獲有較大價值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發明專利1項(發明人)。
(五)推廣應用研究成果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第一完成人,有具體證明)。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論文或出版著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有學術價值的專著1部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
(二)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以及申請并公開發明專利1項(發明人)。
第九條 成果轉化條件
任現職期間,取得的專利(發明人)或作為第一主持人研制開發的高新技術產品為單位、企業帶來顯著經濟效益,實現年創利潤40萬元以上,并公開發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可不受第七、八條的限制。
第十條 附則
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或九)、八(或九)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副研究員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廣東省自然科學助理研究員資格條件
評定標準:助理研究員須具有本學科系統的基礎知識和熟練的專業技能,有較強的操作能力;了解本學科的現狀和動態,熟悉科研工作的全過程,能獨立承擔研究課題,提出研究方案,制定技術路線,在實施過程中能獨立解決有關的學術技術問題;主持過重大科研項目中的子課題,起到獨當一面的作用,或獲得自主知識產權,在推廣科技成果、應用實驗技術的過程中,做出較顯著的成績;能獨立撰寫研究報告,取得過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或獨立發表學術論文;有指導初級科技人員的能力;掌握一門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業精神,學術作風正派。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自然科學研究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科學研究事業,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含稱職)。
任現職以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的,延遲1年申報。
(二)工作失職造成重大事故或經濟損失的,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碩士學位,實際從事研究工作3年以上(含3年)。
(二)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雙學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資格后,受聘研究實習員職務3年以上(含3年)。
(三)大學本科畢業或獲得學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資格后,受聘研究實習員職務4年以上(含4年)。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職稱外語統考,成績合格。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得碩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發展中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規定要求,并提交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
(一)參與較重大科研項目或科技開發項目1項以上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二)獨立撰寫研究報告或論文。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一)獨立制定研究方案,并通過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2項以上。
(二)獲得省(部)級或市(廳)級科技成果獎1項以上(前三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三)獲得1項發明專利或1項實用新型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
(四)推廣應用科技成果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有具體證明)。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論文或撰寫研究報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發表論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是第一作者)。
(二)分析本專業國內外先進科技信息,結合課題研究實踐,撰寫出有學術價值的研究報告,被有關主管部門采納應用。
(三)公開發表論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申請并公開1項發明專利或1項實用新型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
第九條 成果轉化條件
任現職期間,取得的專利或主持研制開發的高新技術產品為單位、企業帶來顯著經濟效益,實現年創利潤20萬元以上,并公開發表論文2篇,可不受第七、八條的限制。
第十條 附則
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或九)、八(或九)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助理研究員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